小王签了合同被解雇了辞职了赔偿也没了
原标题:小王签了字,辞退了,辞职了,赔偿也没了!
小王签了合同,被解雇了,辞职了,赔偿也没了!
一个月前,由于公司变动,公司突然提出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。他们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三个月就到期了。
这个王本来打算和她男朋友一起创业,当时她同意了。
但在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签字时,公司在“离职原因”一栏中表示,小王“因另一聘用意向申请辞职”。
小王觉得他反正要走了,所以他不在乎,签了字。
谁知道,事后,公司以小王自愿离职为由,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后来,在申请仲裁和诉讼后,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了王的请求,因为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希望王自愿辞职。
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经协商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强调的前提之一是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”,即劳动合同经协商解除时,应当明确谁是推动者。
只有在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”且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另一方面,如果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,且雇主同意,则不包括在内。
从公司提供的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判断,是小王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。
公司只是被动地接受,并与小王达成共识。尽管小王声称公司“颠倒黑白”,但当公司掌握证据时,小王必须提供证据予以反驳。
因为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2条规定:“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,或者反驳另一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。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,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”
正因为小王签字随便,批准了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的内容,但事后却无法提供证据推翻他的“另谋高就”条款,小王自然要承担不良后果。
我想提醒在座的每一个人,在签署辞职协议时确实需要谨慎,一切都应该仔细研究。
如果协议歪曲事实,填写不清楚,协议不清楚或者条款含糊不清,就会给自己增加麻烦。